本来是学学法律,以案说法,可是有人却说我:连着写加梯,背后的势力很强大。正是由于加梯牵涉到的法律问题多,才写出来。无端的有了背后势力,我真有?还很强大?那我还没事这些干嘛?
算了,不说加梯。说说“牵手门”总行了吧?
太古里牵手女主
太古里街拍图像出现在网络后,引起全社会讨论。有认为是对“腐败”的监督;也有拍摄“侵犯肖像权”的说法。
这其实是一个“民法典”已经有规定的问题。具体分析如下:
一、街拍的两种形式
第一种是街头摆拍。
找好要拍的人(模特或好友),找好符合创意的街景,选好拍摄时间,有计划的拍照。
第二种是街道上的抓拍。
所拍对象和背景、时间可能是随机的,遇到“有意思”的就拍。
那么,街拍是不是犯法,侵犯别人的肖像权呢?
第一种,在街上的摆拍,因为是拍摄是有计划的,模特是先已经讲好条件,除了模特外,拍摄画面不涉及别人。
第二种,随机抓拍要区分两种情况。
1、拍摄者与被拍摄者,有过沟通。
被拍摄者不拒绝、同意并配合拍摄,可以有偿或无偿。(据说“太古里携手门”的女主就是知情的,否则不会与拍摄者招手并有一个主动去牵手男主的动作,可以视为同意接受拍摄的行为。)
2、拍摄者与被拍着者没有事先沟通。
拍摄者发现可拍题材后,随即拍摄。被拍摄人完全不知情。
知名商业街上的“自由摄影师”
在民法典实施前,对于拍照侵犯隐私权,肖像权的规定是:未经被拍摄者同意或授权“不能用于商业目的”,也就是不能够用拍摄他人照片赚钱。(新闻工作者为了新闻报道的除外)
《民法典》发布实施,对肖像权有了新的定义。“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(部分内容)未经肖像权人同意,不得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未经肖像权人同意,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、复制、发行、出租、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。”
由此可见:
第一种摆拍,不侵犯被拍摄者(模特)的肖像权。
第二种街拍的情况一(经过事先沟通的)也不是侵犯肖像权。只有街拍(偷拍)的不论是否公开发表,因此获利都是侵犯肖像权。
但是,只拍背影或者拍摄图片(除了面部以外的局部)无法确认就是被拍摄者本人的,另当别论。
第二种街拍的情况二(偷拍的)不论是否发表,是否获利,都是侵犯肖像权。
以上是民法典对于街拍是否侵权的认定标准。
我要说的,还有另外一种情况,就是:其实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,就是有些面容姣好的少男少女,身着华丽服装,在著名商业街市招摇而过,实在是有意让人街拍。目的是否想通过被拍,能够取得发展渠道,也未可知。
这种情况确实是未经明确授权,有可能被“卖图”给专业网站,或者被用于推荐给某些团体作为“备选者”而获利。但是,可以认为这种人对街拍的态度是默许。是拍摄者有兴趣,被拍者也高兴接受的事情,“民不举官不纠”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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